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法规草案起草的有关调研论证活动。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