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对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立法事项,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