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均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送交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规草案建议文本和相关资料。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写明项目名称、主要理由和初步建议意见。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