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宣传工作,增强村民传统村落保护意识;
(二)组织村民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民依法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文物、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