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文化遗址、遗迹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已取出的,应当及时依法上缴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