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文化遗址、遗迹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已取出的,应当及时依法上缴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