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相关工作。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居住人员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