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立由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参与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交接等工作,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负责相关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参与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

(五)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机制,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落实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