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建立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物业管理参与各方的物业服务管理能力提升机制;

(四)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等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六)建立和管理市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合同范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