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的,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管理模式。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