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选举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