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实行业主共管、行业自律、专业服务。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治理架构,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