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严重影响社区和谐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群众反映较大。
罢免或者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