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第十五条有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定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作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规定,或者规定示范文本之外的内容,应当对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