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双槐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内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关遗迹;

(三)夯土基址、院落、瓮城、围墙、道路、房址、墓葬、祭坛、祭祀坑、天文遗迹、窑址、窖穴等遗存;

(四)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