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双槐树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二)内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关遗迹;(三)夯土基址、院落、瓮城、围墙、道路、房址、墓葬、祭坛、祭祀坑、天文遗迹、窑址、窖穴等遗存;(四)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纺织品等遗物;(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