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规范性文件目录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有漏报的,应当通知其限期补报。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