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加强在双重备案联动、移送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效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