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