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根据需要,可以先行制定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