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本省立法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的情况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国家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