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