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