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场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