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定期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业务素质、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

(三)按照规定对计价器进行周期检定;

(四)依法缴纳税费;

(五)按时向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

(六)承包经营或者聘用驾驶员,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者营运;

(八)不得随意在出租汽车车体上设置、张贴或者悬挂广告;

(九)配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做好乘客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