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人员配备、服务环境安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财政补贴和分类管理的依据。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