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做好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