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保障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确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