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医疗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提供上门巡诊、保健咨询、康复护理、健康查体、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体检、康复服务。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