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书面告知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