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已修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人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制定服务细则,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并公示,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