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受理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