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生物发酵、冶炼、炼焦、炼油、化工、制药、印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和填埋垃圾、粪便、工业废渣、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
(五)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