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除因水源功能发生改变、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水量不满足供水要求、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