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本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