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野外防火条例第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野外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