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滨水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在环城水带内进行与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或者其他占用河道、绿地的行为。经批准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环城水带内生态安全、动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共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