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条有效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防止疫病传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