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花儿保护传承相关资金,主要用于:

(一)花儿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成果、书籍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场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培训的资助;

(十)花儿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花儿歌手、花儿剧院演出团体、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