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