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辖区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停车、设摊、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绿地整洁,无污物杂物;

(四)保持水域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聚集;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六)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