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补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补建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