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