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

(一)依法设立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或者群众性川剧组织;

(二)开展川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推广等活动;

(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赞助川剧活动、提供设施场地等;

(四)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五)其他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