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一)依法设立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或者群众性川剧组织;(二)开展川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推广等活动;(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赞助川剧活动、提供设施场地等;(四)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五)其他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的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