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闽台关系档案,是指闽台往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印证两岸历史渊源,体现两岸交流交往,承载中华民族记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

(一)文书、信件、契约、族谱等;

(二)个人及其眷属或者相关亲历者的日记、回忆录、口述资料等;

(三)书画、印章,匾额、楹联、碑刻及其拓片等;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反映传统礼仪、民俗文化、纪念活动等的资料;

(六)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历史记录及其载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