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