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