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验动物进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建立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进行登记,防止实验动物逃逸、无关动物进入实验动物环境设施。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告。

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的动物实验,除应当遵守实验动物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的相关管理要求。

从事基因工程实验动物研究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和伦理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