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相关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流域绿色发展。

闽江、九龙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