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系统修复的政策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保护闽江、九龙江流域生态和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提供金融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