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加强闽江、九龙江流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闽江、九龙江流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做好与闽江、九龙江流域发展规划的衔接,落实相关的管控要求。闽江、九龙江流域各种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