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促进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协同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