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景泰蓝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促进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景泰蓝发展促进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协同做好辖区内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